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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宿舍**栋**单元**号,工作单位: 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业:经商,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接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联合调查组对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牌照专项调查情况的通报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使用伪造结婚证件在车管二所给冀A*****办理车辆更名手续,原冀A*****号机动车车主为谢某甲,现车主为谢某某。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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