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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罗源县**局科员,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座**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为方便办理贷款手续,通过县房管所楼下墙上看见的一个办证小广告,以200元的价格让他人私刻了一枚“罗源县**局”字样的印章。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向闽侯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信用社申办信用卡时,使用上述印章在自己的《个人收入证明》上盖章,从该信用社成功申办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该卡现已结清。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存放在单位休息室书桌抽屉内的伪造印章被同事发现。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提交给闽侯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信用社的《个人收入证明》上的印章印文与该印章印文一致;该枚印章的印文与罗源县**局的印章印文不一致,系伪造印章。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伪造罗源县**局印章并使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罗源县**局函件、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罗政办〔2015〕73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罗源县支行《关于谢某某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情况的说明》、谢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国银行福清福塘支行、闽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查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闽侯县农村信用社信用卡结清材料、中国银行福清市分行福塘支行还款材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信银行罗源支行、渤海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罗源支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海峡银行罗源支行、邮政储蓄罗源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协查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等7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

4.辨认等笔录:谢某某、陈某乙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闽弘正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042号、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伪造公章一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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