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阜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街道**社区**村**户,住阜阳市颍州区**花园**栋**号。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海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谢某乙系兄弟关系。2018年6月,谢某甲购买的皖K98***大型客车因未通过评级,无法取得道路运输证,谢某甲将该车辆交给谢某乙,安排谢某乙伪造道路运输证进行客车运营。同年7月,谢某乙从路边张贴的小广告中找到办理假证人的电话,花费100元办理了一张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谢某乙使用假证对该车辆运营一个月左右,将车辆及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交还给谢某甲。
2018年11月、2019年1月,皖KQ9***、皖KQ8***两辆大型客车分别挂靠阜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需要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谢某乙使用同样的方法找人为该两辆客车办理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交给该两辆客车的车主,2019年10月,谢某甲得知谢某乙伪造了道路运输证,分别于2019年11月、12月陆续从车主处收回了该伪造的道路运输证,收归在公司档案室并安排谢某乙将伪造的道路运输证销毁,谢某乙于2019年12月将伪造的皖KQ9***、皖KQ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销毁。2020年7月1日,谢某乙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民营企业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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