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欲用其名下位于定海区**街道**府**幢**单元**室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为不被家人发现,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让他人另行伪造了一份该房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后用该伪造的证件替换原件放于家中迷惑家人。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父母在使用该伪造的产权证书进行房产交易时,被舟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该产权证书有异并报警。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产权证书所使用的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产权证书1本;2.书证:扣押决定书、印文样本、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黄某某、谢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