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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街市**坊**宿舍,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5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百度贴吧认识李某某微信后,谢某某为经营活动以500元/月包月的方式向李某某购买公司、个体户的工商注册信息(含公民个人信息)。自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共向李某某购买了8466条公司、个体户的工商注册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信息22套,用于经营活动获利10万余元。

案发后,谢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买卖数据情况统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谢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谢某某投案自首,且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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