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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金水区**小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9年1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4日、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2020年5月1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系明知其丈夫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仍在《涂山手游》游戏推广QQ群中担任管理员,帮助甘某某接收玩家的反馈信息,并未领取工资。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冻结谢某某1046378.72元,属甘某某犯罪所得,应当予以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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