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街**号**广场**幢**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期间脱逃,于2019年1月24日再次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9845112********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62000元。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此后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讨,仍拒绝还款,已超过三个月。截至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立案前,被告人谢某某透支本金共计达人民币58589.85元。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取保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更换联系方式,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后于2019年1月23日在厦门市思明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归还全部透支本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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