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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包庇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6********,汉族,辽阳市人,中专文化,系辽阳市白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员根据线索在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楼**单元**号找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并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情况,谢某某否认与金某某相识,故意隐瞒了金某某主动将手机存放在其车内的事实,事后又将公安机关查找金某某一事向金某某通风报信。后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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