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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鼓楼区**街**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闽侯县上街镇源通路的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闽******小车途经闽侯县上街镇新上街路路段时被上街(高新区)交警大队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吹气值为86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省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55mg/100ml,属醉酒。

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谢某某自愿承诺进行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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