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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贵诚)(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室,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市**镇**公司宿舍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7 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行驶至德安县**镇**路与**交叉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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