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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号,住兴义市**街道办事处**安置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1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330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E****8号小型普通客车兴义市龙塘大道文化路方向行驶,2213分左右,行至兴义市文化路50米处时,被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谢某某醉酒程度较低,且系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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