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马鞍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乡**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九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军民路交叉路口西侧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00.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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