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南二环群贤广场路面停车场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停车场入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2.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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