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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小区,现住湘阴县文星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台湘F*****小型轿车在湘阴县文星镇**路红路灯处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鉴定;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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