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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2********,汉族,高中,商业、服务业人员,四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项目经理,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地兴文县**镇**街**组,住屏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天竺路巴人治灶自助火锅店往菲美斯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屏山县人民医院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7.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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