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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号。2010年因赌博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桃,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20时45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B5***R小车途经新邵县**镇**小区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新邵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8mg/100ml。民警将谢某某带至新邵县正骨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试管血液(实物未提交,附抽血登记表);

2.书证:归案经过、驾驶证、车辆信息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等;

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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