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组**号。2010年因赌博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桃,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20时45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B5***R小车途经新邵县**镇**小区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新邵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8mg/100ml。民警将谢某某带至新邵县正骨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试管血液(实物未提交,附抽血登记表);
2.书证:归案经过、驾驶证、车辆信息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等;
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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