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段**号,住武宁县**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其丰田小车(车牌号:赣******)途经武宁县城人民路城区**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1月3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谢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4.6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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