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辽AM****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静脉血乙醇(酒精)含量为12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