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谢某某酒后驾驶豫C*****红色铃木牌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与西苑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