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6********,汉族,高中文化,系邵阳市**煤矿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附**号,现住武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假号牌为湘E0****灰色一汽奔腾牌小型普通客车(真实号牌为粤SQ****,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明知)从武冈市宣风楼出发,行驶至武冈市同保路“避风塘”店前路段时,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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