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鄠邑区**街道**村**组,农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4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兆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华园高架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82.39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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