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胡同**号,现住址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威县交通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西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9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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