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5221241971********,仡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同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与其朋友熊某某、李某某在正安县**锅贴宵夜,期间谢某某喝了约2两白酒,次日凌晨,谢某某驾驶贵CG****号小型汽车搭载熊某某行驶至正安县芙蓉东路300米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世均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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