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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乡**村**组,住上海市奉贤区**栋**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0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小型轿车在本市奉贤区**大道**号入口处由北向西倒车时与沪******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抽血鉴定,谢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谢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损失,事故相对方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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