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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号。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线**镇**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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