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什邡市方亭街道小花园街万安桥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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