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51979********,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家属楼**室,个体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甘L2****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砚宾馆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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