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27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充果城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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