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81********,汉族,本科文化,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经理,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单元**号,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S的小型客车沿竹溪大道行驶至竹溪立交桥底附近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谢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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