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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8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和顺路湘南公寓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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