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龙源路西段(南一中校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00.3mg/100mL。公安机关当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提取血样。2020年4月2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于2020年6月1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