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他人喝了酒后,驾驶(准驾车型C1)川******小型越野客车沿广安市广安区五福桥至广安思源酒店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广安区**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
同时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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