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金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零时45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S****小型面包车行驶从广汉市天津路经西安路行驶至广汉市南和路0005公里处路段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