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金堂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零时45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S****小型面包车行驶从广汉市天津路经西安路行驶至广汉市南和路0005公里处路段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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