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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攀枝花市**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现住攀枝花市东区**庭院**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7时52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攀枝花**服务有限公司的川******小型普通客车搭载2人,由本市西区往仁和普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新庄大桥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谢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抽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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