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址为武清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23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K****5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畔水庭院小区出发,后沿京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清区河西务镇首驿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和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郑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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