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8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0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H****长安牌面包车搭乘妻子银某某,从宁乡市**镇行驶至**镇9公里地段(原**镇**煤矿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6.7mg/100ml。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血液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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