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住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12时20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浙B6****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永久村卢郑55-1号附近处与另一辆轿车发生刮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11mg/100ml 。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仅为111mg/100ml。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系轻微刮擦,没有人员伤亡且已赔偿到位,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