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码3210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陆有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K*****的黑色银钢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江苏省仪征市**镇向天长市**镇**社区方向行驶,行至**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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