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楼。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LP****白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道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路与道北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5.0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5月9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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