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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7********,彝族,**文化,系安龙县**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现住省安龙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宣灯,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贵EL****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由安龙县招堤街道兴隆方向往栖凤街道方向行驶。22时10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桅峰大道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7.7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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