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01时23分,谢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的小型汽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巴陵中路市妇幼医院路段时,被岳阳楼大队民警黄某某、彭某某现场查获,经吹气式乙醇测试仪测试谢某某乙醇含量为142mg/lOOml。随之将谢某某带至岳阳市巴陵医院抽取血液样本测试。2020年08月15日,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 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2.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证词;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