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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村饮酒。当晚19时许,其驾驶小型轿车(牌照苏DF****)沿常州市天宁区**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带到郑陆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6毫克/100毫升。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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