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段**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妻子李某某等人在平昌县**区**小区亲戚家中吃饭,席间谢某某饮了一两多白酒。吃饭结束后李某某驾驶川Y*****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谢某某及其幼子二人从金宝新区出发前往县城**巷家中,途中因车上幼子哭闹换由谢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谢某某驾车途经金宝大桥、县政府,当其行驶至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外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谢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抽取谢某某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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