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永昌路进三东大道西南482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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