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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座**房(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幢**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时32分,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道**路西20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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