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0时56分,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M****号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从麻章往赤坎方向行驶,行驶至赤坎区康宁路与静宁路路口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97.9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谢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谢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3.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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