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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0时56分,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M****号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从麻章往赤坎方向行驶,行驶至赤坎区康宁路与静宁路路口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97.9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谢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谢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3.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法定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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