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段**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0日22时15分许,朱某某驾驶粤T0****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湾区**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交**路口,在右转弯超越前方由谢某某驾驶的粤C2****号小型轿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谢某某驾车逃逸,在行驶至**小区内被朱某某拦停,后报警处理。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认定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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