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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2时07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X****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海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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