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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74********,博士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桂A****3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鲁班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静脉血液的乙醇浓度为13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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