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代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8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茅桥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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